声音开关

语速

放大

缩小

鼠标样式

大字幕

重置

退出服务

2025年04月05日 | 星期六

2025年4月5日

搜索
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 > 自治区人民检察院 > 检察新闻 > 案件聚焦 > 正文
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 银川一男子被判刑并处罚金
2018-06-04    来源:    作者:    【打印本页】    字体: [][ ][ ]
分享至:
分享到微信
2018-06-04

 

    近日,银川市西夏区检察院院提起公诉的李某兵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案获一审判决。

    2017年5月至11月期间,李某兵使用“娟子”等微信帐号建立数个微信群分别命名为“恐怖激情B群”、“恐怖激情C群”、“恐怖激情E群”、“恐怖激情F群”、“恐怖激情S群”(微信群内成员账户总数达1000人以上),在群内多次转发标注为“IS战士处决敌人”、“提着别人的头颅上街头”等暴恐视频供群内成员观看;并注明为“作战中被乱枪打死的人”、“被ISIS武装组织执行的人”、“子弹射嘴穿出脑壳”、“ISIS儿童战士在斩首一个士兵”、“有一个ISIS儿童兵在斩首一个俘虏士兵”、“ISIS爆头犯罪血腥暴恐视频”等语言提示,李某兵还以微信群为平台提供和鼓励群内其他成员转发暴恐视频;同时李某兵在其微信朋友圈中,分享标题为“IS恐怖杀人、割人、毁尸视频”“中东恐怖分子IS枪杀平民”等暴恐视频供其微信好友观看。以上视频内容涉及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思想,属于典型的暴力恐怖视频。

    本案经西夏区法院开庭审理,认定被告人李某兵的行为构成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罪,判处李某兵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二千元。该案是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出台后西夏区判决的首例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案。

【作者】:
【来源】: